首页 > 法律法规 > 新闻正文

正式生效!《刑法》涉及安全生产的罪名公布,以下违法行为直接入刑!

浏览次数:11358 次浏览    发布日期:2022-02-21 10:39:57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

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










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,不能再犯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,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,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。


有严重违法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,将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。


以例释法


以下行为有可能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规定:


1.建筑工地私拉乱接电线,不当用电,有造成火灾等严重事故隐患的;












2.电缆与设备架体、脚手架等钢制结构直接连接,无绝缘设施,有损坏漏电、造成触电事故等隐患的;






3.未在每楼层配备水枪、水带或配备少于两具灭火器的;





4.消防气瓶管理不当,气瓶与明火点间距过小、气瓶倒放的;




5.高处作业临边防护栏杆搭设偷工减料,高度、搭设方式等不符合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》;












6.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偏差较大、纵向水平杆高度偏差较大;
















7.脚手架、配电箱周围堆放杂物,有安全隐患的;




8.连墙件数量少、缺失严重,设置方式与规范不符,造成架体安全隐患的。






来源:每日安全生产管理、安全生产技术